淮南第二十六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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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4-05-06 22:43:4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升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助力新时代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为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注重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20〕17号)的精神,结合委厅机关“三评一赛”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的作用。

第三条 立足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凝聚教育研究力量,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凝聚教科研力量,探索教育规律,提供决策建议,改进教学实践,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按年度开展项目的申报和评审、中期检查、成果鉴定等各项工作;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有重要学术意义、重大应用价值的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五条 组建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专家库,项目专家库成员参与并负责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原则上专家库成员每3-5年更新一次。

第三章 类别

第六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选题应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教育政策、教育理论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求。分为重点项目(政策咨询项目、重大项目、专题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设立委托等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科研业绩依据。

1.政策咨询项目与重大项目倡导研究者对教育高质量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价值、有决策咨询需求、教育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政策咨询项目、重大项目选题需与教育部、安徽教育重点工作相关联,以教育决策部门亟需研究的问题、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教育发展中的战略性和综合性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

专题项目针对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重点、难点、热点设立,遵循规划引领、问题导向原则,集中攻关、破解难题、引领创新,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

2.一般项目在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等领域选题,以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 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应根据教育、教学领域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在相关领域内选题、设计和论证研究内容。

第八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为安徽省各级各类学校、研究机构的在职人员,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廉洁自律。

3.项目实行单负责人制。

1)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近五年主持完成过市级及以上课题或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一般项目申请人原则上须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近五年主持完成过市级及以上课题或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申报一般项目,但申请人须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及以上,且近五年主持完成过市级及以上课题或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其成果具有较高研究质量(鉴定等级良好以上,需提供结题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同期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没有在研的省教育厅各类课题或项目。

5.申请人能切实承担项目研究职责,不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不得申请;项目立项后负责人不得变更。

第九条 申请人须认真阅读《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申报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年度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书》全面审核,对负责人及参与者的政治表现、业务及学术研究能力等进行把关,承诺为项目研究提供信誉保证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各市、各高校按《申报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立项评审根据需要采用会议或网络评审的形式。评审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经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后,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及工作纪律,违反者将取消专家或工作人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本人当年申报或参与项目申报的,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委厅“三评一赛”程序,评审结果经厅长办公会或工委会研究决定、社会公示、审批后,由安徽省教育厅下达立项批准文件。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统一组织年度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1.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全部项目负有过程管理职责,对需要变更、撤项的项目审核处理,审批成果鉴定申请,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2.受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委托,市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大中专院校和有关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协助承担本地、本单位项目申报及立项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条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项目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规范并落实研究工作。

4.项目组对项目进行自我管理。项目组要及时将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以及项目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等通过省项目管理平台报送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1)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进一步完善研究方案,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落实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2)按要求提交各类材料,如:研究方案的制定、人员的任务分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过程数据的整理分析、项目成果的总结等。

3)加强过程管理,保存过程性资料,提炼项目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相关管理要求:

1.开题和中期检查。研究计划落实情况、阶段性成果以及项目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开题和中期检查存在问题的项目应限期整改。

2.凡有下列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课题与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题。

1)变更项目名称(不涉及研究内容的重大调整);

2)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所在单位需原单位与变更后的单位同时盖章);

3)中期以后不接受成员变动申请;

4)项目完成时间延期(最多一年)。

3.严格学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凡有下列情况将撤销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在三年内禁止申报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1)阶段性研究成果或最终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以项目名义谋取不当利益;

3)以项目名义设立子项目(子课题),以项目名义刻制公章;

4)随意变更项目名称,或研究内容与设计不符,学术质量低下;

5)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6)首次鉴定未能通过,申请第二次鉴定,仍未能通过;

7)项目组研究和管理不力,无特殊情况中止项目研究;

8)未能按期开题,参加中期检查,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

9)原则上批准立项的项目在2年内完成,需要一定研究和实验周期的项目经审批后,研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申请鉴定或未通过结题的,按自动撤项处理;

10)存在其他严重情况或问题。

第七章 鉴定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须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

项目组应按照申报时的总体设计、预期达成目标和成果形式,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结题成果原则上须与预期成果一致,不得低于相应要求。申请鉴定要求如下:

1.政策咨询项目应在立项批准后1年内完成研究任务,结题时需提交相应的调研、决策咨询报告,且研究成果至少需满足以下一项要求:

1)调研咨询报告须获得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2)项目负责人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与项目相关论文,核心期刊名称见南大图书馆版或北大版核心期刊目录。

2.重大项目结题时需提交相应的调研、决策咨询报告研究,且研究成果至少需满足以下一项要求:

1)正式出版的相关专著(不少于10万字,不含资料汇编);

2)项目负责人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与项目相关论文,核心期刊名称见南大图书馆版或北大版核心期刊目录;

3)研究报告被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并产生实际效果。

3.专题项目结题时需提交相应的调研、决策咨询报告,且研究成果至少需满足以下一项要求:

1)正式出版的相关专著(不少于10万字,不含资料汇编);

2)项目负责人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与项目相关论文,核心期刊名称见南大图书馆版或北大版核心期刊目录;

3)在公开出版的教育类学术刊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具有CN刊号)上发表相关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项目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少于1篇);

4)研究报告被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并产生实际效果。

4.一般项目研究成果至少需满足以下一项要求:

1)正式出版的相关专著(不少于10万字,不含资料汇编);

2)项目负责人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与项目相关论文,核心期刊名称见南大图书馆版或北大版核心期刊目录;

3)在公开出版的教育类学术刊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具有CN刊号)上发表相关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项目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少于1篇);

4)研究报告被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并产生实际效果。

专著或论文发表须注明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5.撰写研究报告。项目组应认真总结研究过程,提交的研究总报告应科学严谨、体例清晰、重点突出、语言规范,字数一般为8000-15000字。

6.提交鉴定材料。

1)《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书》;

2)结题汇编材料:申报书、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项目研究总报告等相关材料(出版的专著、发表的论文、成果影响证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由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统一组织。

1.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评议制。按规范程序遴选专家,由同行专家组(3-5人)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客观评价,鉴定专家组须对给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成果鉴定分现场鉴定、通讯鉴定、会议鉴定三种鉴定方式。一般采用通讯鉴定、会议鉴定;个别特殊项目可视研究情况及成果形式采用现场鉴定。

3.鉴定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4.未通过鉴定的,须在限定期限内(一般为1年)完善研究或修改成果材料并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项目,将被撤项。

5.成果鉴定合格等级以上的项目,由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颁发结题证书。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鉴定、学术讲座、科研培训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由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年度经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涉及的相关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将从年度科研经费中列支,对政策咨询项目和重大项目予以资助。立项的政策咨询项目和重大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一次性拨付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如下:

1.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作为责任单位,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资助资金的预、决算要求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2.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循国家财经纪律和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申请人在申报相应项目时,应根据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3.项目研究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会议费:会议食宿和会场租赁等;

2)差旅费:调研差旅和食宿等;

3)资料费:图书购置、信息查询、问卷设计、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复印、印刷、翻拍刻录等;

4)专家咨询费: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4.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项目,将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将视情况追回已拨出的全部经费或剩余经费。

5.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视情况通知整改、撤销项目并追回相关经费。

6.受经费资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的资助经费需通过原渠道收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