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第二十六中学

Huainan No.26 Middle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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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淮南二十六中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4-01-24 10:40:3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增强学校的竞争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依据《淮南市中小学校财务暂行规定》(淮教计[2006]20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与规范,是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做好各项财

务收支活动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

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2、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直接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业务指导隶属市财政局及市教育局计财科。

        第六条 加强学校财务的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招生规模的扩大和学生入学人数的增加及学校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根据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财政部门下达各项指标,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学校教育发展及其教学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职工工资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九条 在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重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学校必须报请主管领导及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课桌椅、教学仪器等),也作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学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学校的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学校是无偿使用,但有保证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因此,必须设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避免造成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特殊及重大资产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核销。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学校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库存物资等。对现金及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管理要求:

        一、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学校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三、学校的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全部存入国有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学校自身的支出。

四、学校应当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支付现金时,除发给个人的工资补贴及零星开支外,单笔在1000元以上者原则上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六、学校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七、学校只能按银行规定保留少量的备用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八、学校资金原则上不得出借,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款者,需由借款人出具借款凭证、写明借款原因并订出还款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借。学校的各种借款,应及时入帐,不得白条抵库。

九、现金出纳人员工作要认真负责,扎实细致,做到日清日结,每日与所保管的现金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学校应指定专人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每月至少应盘点一次,确保账账、账款相符,防止差错。如不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资金流失者,将按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差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的管理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对支出管理要求:

一、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提出方案,经教代会研究确定后,并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由校长审批执行。

二、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学校取得的原始凭证均应是合法合规的,所有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和日期、填制单位或填制人,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及金额,除文件外都不得以复制件代替。

三、要严格财务报销手续。学校的所有报销发票都须有本单位的经办(或经手)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及领导审批,并注明其用途方能报销。

四、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学校的物品采购要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购置,严禁学校违反规定自行采购。

五、要节约支出,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各种支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控制非业务性开支,不得以任何名目乱分滥发,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

二、学校所有收入均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的项目逐项分列开票。

三、学校向学生收费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做到先公示后收费、不公示不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四、必须严格控制代收代办项目及费用。

五、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

六、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 收费票据要指定专人保管,要建立严格领用、核销制度。发放要登记,领用要签字,按照统一编号顺序发放和领用,并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核销手续。保管人员更换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收费票据的遗失和出现差错。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书本费等代管款项应以年级(或班机)为单位,以学年度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并将结算情况给予公示。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内归还。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如因事业发展需要,确需向单位或个人借款时,必须特别慎重,应以不影响学校正常业务的开展为前提,报经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的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在月份终了后三日内报出。

第二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教职工的工资占总费用的比例、教职工人均收入情况。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学校会计机构隶属办公室管理,并配备主办会计和出纳会计两人。

学校会计机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学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要求,由会计主管人员

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二、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会计文件四大类。按照时间顺序、数量多少、分别组成档案卷宗,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三、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